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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物流工程师资格认证实施细则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11-07-22 16:39|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提高普通高校工科类与物流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业适应能力,满足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本着自愿的原则,在正常教学科目以外,开展对应届毕业生和在校学生进行综合能力与专业技能的强化培训,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对资格认证工作统一规划,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物流工程分会(以下简称物流工程分会)具体负责“见习物流工程师”资格认证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为了保证该项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所有参与本项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细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资格认证范围与办法
第四条            资格认证范围:具有工科类与物流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物流工程分会的学生会员,或从事一年以上物流相关工作的其他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的物流工程分会准会员、会员。
第五条            符合上述第四条条件,并参加物流工程分会组织的“见习物流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经物流工程分会资格审查通过,报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批准后,颁发“见习物流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是申请物流工程师资格认证的有效文件之一。
第六条            在校学生,取得毕业所需学分总数的70%以上(或大学三年级)者,可报名参加“见习物流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成绩予以保留,待符合上述第四条条件时,再办理发证手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项工作由物流工程分会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
⒈ 组织制修订工作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上报批准发布;
⒉ 组织制修订培训计划、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
⒊ 组建培训网,并负责全面的组织领导工作;
⒋ 统一组织资格考试的命题与评卷;
⒌ 资格审查与申请颁发资格证书。
第八条           由物流工程分会在不同的地区组建培训机构。欲开展见习物流工程师资格培训的单位均应向物流工程分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师资力量、招生及培训计划,经认可授权后,方可开展见习物流工程师资格的培训工作。
    培训机构的运作不得违反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并遵守物流工程分会“关于对物流工程师(含见习)资格认证考试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物流工程分会负责对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
    培训机构名单均将在物流工程分会网站(www.lei.org.cn)和中国机械工程网站(www.cmes.org.cn)上公布。
物流分会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培训中心若有违反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的,或教学质量低下,或不按计划完成工作的将被取消授权。
第九条            各个培训机构具体工作:
1. 按照本细则的要求,组织本地区的培训工作; 
2. 受委托负责具体的考务工作;
  3.受理见习物流工程师报名申请工作;
4.及时总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培训与考试
第十条 培训教材统一采用物流工程分会组织编写的“见习物流工程师资格考试培训教材”。
第十一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加各培训中心组织的培训,亦可按照以上培训教材的要求自行准备。
第十二条 物流工程分会每年定期组织考试。由物流工程分会组织专家依据《见习物流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统一命题与阅卷,由受委托的单位组织考试,负责考务工作,受委托的单位应对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负责,严格考场纪律。对不符合要求的,物流工程分会有权力拒绝承认其组织的考试,直至撤消委托。
第十三条 考试评分结果,由物流工程分会统一发布,并通知本人。
 
第五章 资格证书的颁发
第十四条 凡符合上述认证条件的,在申请资格证书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连同相关材料,报所在培训机构进行初审后,统一上报物流工程分会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物流工程分会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查。对审查通过者,向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申请颁发“见习物流工程师”证书;对审查未通过者应以书面告知本人未获通过的理由。
 
第六章 考试科目和内容
第十六条 见习物流工程师考试科目和内容按《见习物流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
 
第七章  收费
第十七条  见习物流工程师的资格认证收取260元/人(含考试费、资格审查费、证书工本费)。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取得见习物流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可参加由分会制定实施的见习物流工程师培训A计划,为申请物流工程师资格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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